(2015)湖长商破(预)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长兴县振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县振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商破(预)字第3-1号申请人:长兴县振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长海路333号11-12层综合用房。(组织机构代码:72511603-5)法定代表人:钱卫红,董事长。2015年9月2日,申请人长兴县振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预登记。本院于2015年9月6日预登记。2015年10月12日,长兴县振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院查明:申请人长兴县振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和自有房屋租赁,注册资本5000万元,均由股东钱卫红出资,占注册资本100%。申请人于2013年开发“莱茵河畔”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于公司决策失误,且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市场竞争激烈等原因,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多方举债。“莱茵河畔”房地产开发项目自2014年年底开始,因资金链断裂而处于停工状态,对于已销售的房屋无法按期交付。由于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目前已涉及多起诉讼案件,法院已查封了申请人的银行帐户、房产等资产作为保全。据申请人的财务报表反映公司资产为22344万元,负债为48056万元,已经资不抵债。本院认为:因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长兴县振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系长兴县雉城街道,故本院对其申请破产清算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条件,故本院对其破产清算申请,予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长兴县振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臧峻月审判员 田旦颖审判员 汪普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