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世宏与陈文芳、陈华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宏,陈文芳,陈华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644号原告陈世宏,男,生于1930年2月17日,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委托代理人王为华,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文芳,女,生于1967年2月7日,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告陈华芳,女,生于1960年6月28日,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宏与被告陈文芳、陈华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世宏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陈世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世宏负担。审判员 庄传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