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仲磊诉河南省佛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87-2号申请执行人王仲磊,男,汉族,1987年2月2日出生,系平顶山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河南省佛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王仲磊诉河南省佛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平仲裁字(2014)第28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10月15日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仲裁字(2014)第285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仝允旭执行员  茹东海执行员  田宪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璐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