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国凯与山东省聊城市鲁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660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凯,男,汉族。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鲁昌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商检局西邻。法定代表人肖传振,经理。张国凯申请执行山东省聊城市鲁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鲁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山东省聊城市鲁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安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