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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苗某甲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甲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0029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苗某甲,乳名大毛,男,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2015年2月11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阜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12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杨永贺,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某甲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效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某甲及其辩护人杨永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苗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母亲冷某系邻居。2015年2月6日13时许,苗某甲进入冷某家厨房,强行搂抱、抚摸正在厨房内做饭的被害人陈某,遭到陈某反抗、辱骂后离开。几分钟后,苗某甲携带一把小刀再次进入冷某家中纠缠陈某,跟随陈某到堂屋西边的卧室,强行将陈某按倒在床上,抚摸其腹部、乳房,并使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对陈某进行威胁。陈某反抗并呼救,其母亲冷某赶到,苗某甲随即离开。后苗某甲再次返回用刀将陈某母亲家门口晾晒的三床被子及陈某的黑色棉袄划烂,又跟随闲聊回西屋的陈某进入西屋,将陈某按倒在床上,乱摸其胸部、意欲脱其裤子,陈某反抗并呼救,苗某甲在冷某赶到时逃离。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据以认为被告人苗某甲以胁迫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苗某甲辩解称:其没有猥亵被害人陈某。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苗某甲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被告人苗某甲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苗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母亲冷某系邻居。2015年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苗某甲到冷某家强行搂抱被害人陈某,并将被害人陈某压倒在室内床上,用手抚摸陈某胸部。被害人陈某大声呼救,冷某赶到现场责骂被告人苗某甲,被告人苗某甲逃离现场。后被告人苗某甲返回现场,将被害人陈某晾晒在门口的棉袄及三床被子用刀划破。案发后,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苗某甲患“强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辨认与控制能力均有明显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前科网络查询证明:被告人苗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2、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2月11日,阜南县公安局将被告人苗某甲抓获。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苗某甲1961年1月8日出生,犯罪时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4、××证证明:被告人苗某甲肢体××构成肆级伤残。5、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2015)精鉴字第1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苗某甲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受智力障碍影响,辨认与控制能力均有明显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6、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阜南县某镇冷某家,西屋卧室床上有三床被子被面被割烂,有一件黑色棉袄被割有白印子。7、证人冷某证明:2015年2月6日,其女儿陈某帮其晒被子。12时许,其在院子里坐着,陈某在厨房做饭,大毛过来把陈某拉到西屋,其听到陈某呼喊救命,赶到西屋,看见大毛和陈某在床上对撕,其骂大毛想干啥,大毛推了其一下跑了。后其家被子、陈某的衣服被大毛用刀划烂。8、证人张某证明:2015年2月6日13时许,其看见陈某和苗某甲(大毛)骂架,陈某骂大毛摸她。还说大毛把她的衣服和被子用刀割烂。其看见大毛手里拿有刀,大毛骂陈某:“我抱你还不愿意,我去城隍庙找的哪个(小姐)不比你漂亮,你还不让抱”。大毛还说把陈某被子和衣服割了。9、证人王某证明:2015年2月6日,见冷某女儿陈某在门口哭着说大毛抱她、摸她,还把她衣服和被子用刀划破了。大毛手里拿个小刀与陈某对骂,并用刀比划说他把陈某被子、衣服都划破了。10、证人苗某乙证明:2015年2月6日15时许,其听说哥哥苗某甲用刀划陈某被子,即赶到陈某娘家,看到有三床被面被划破,一件黑袄有被刀割的白印子,陈某讲是苗某甲用刀割的,还讲苗某甲抱她了。11、被害人陈某陈述证明:2015年2月6日,其回娘家。12时30分许,其从堂屋到西屋,苗某甲(大毛)跟着到西屋搂抱并将其压倒在床上,用手乱摸其胸部和身上,其反抗并呼喊其母亲,其母亲过来骂大毛干啥,大毛松手并推其母亲一下跑了。其晒的衣服和被子被大毛用刀划破了。12、被告人苗某甲供述证明:2015年2月6日13时许,其酒后去邻居冷某家串门,呆的有一两个小时。其间,与陈某发生争执,陈某骂其抱她,并将她被子和衣服划烂。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甲为满足不正当的性要求,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搂抱、抚摸被害人胸部等部位,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甲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苗某甲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苗某甲辩解称其没有猥亵陈某。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苗某甲强制猥亵妇女的事实,有被害人陈某陈述、证人冷某证言予以证实,且所证明内容得到证人张某、王某证言的间接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苗某甲的辩解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且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苗某甲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为惩治犯罪,保护妇女人格和名誉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苗某甲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利审 判 员  韩颍南人民陪审员  朱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俊杰附件: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