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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3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民初字第3866号原告杨某甲,男。委托代理人杨茗渊,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蒙毅,男,系被告所在村委会推荐。原告杨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大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茗渊、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蒙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1995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9月3日在富驿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次年8月11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乙,现已成年。因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逐渐发现两人性格差异很大,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两人无法正常交流沟通。自2004年起,两人到新疆务工至今,被告很少上班,全靠原告一人工作维持生计。婚后被告对原告父母不孝顺,2011年原、被告因老人问题闹得很不愉快,夫妻感情开始恶化,从此,两人经常吵架,夫妻生活很不和谐。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和必要,现为了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或调解:(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共同偿还;(3)本案诉讼费用依法承担。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恋爱时间也比较长,结婚是经过了慎重考虑,不存在原告所说婚前不够了解,草率结婚的情况。结婚后,原、被告相敬如宾,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共同在外面打工维持家庭生活,在原告起诉离婚后,双方仍然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被告仍然在照顾原告的生活起居。虽然原、被告夫妻之间曾因小事发生过争吵,但并未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5年年底,原告杨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9月3日在盐亭县富驿镇民政办登记结婚,1997年8月11日生于一女取名杨某乙,现在盐亭县肿瘤医院实习。庭审中,原告陈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两人性格差异大,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且现已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无和好可能,坚持离婚请求,但未提供充分、合法的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及婚生女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仅有原告本人的陈述,未提供充分的、能够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告放弃离婚的念头,夫妻之间相互理解,互谅互敬,共同建设家园,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的。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大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蒲先忧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