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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中执指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指定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区大庙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中执指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李新民,总经理。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大庙镇人民政府,地址:双滦区大庙镇。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大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双滦区人民法院调解,但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双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仍有1636946.62元未能给付。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案指令到其他法院执行。经审查,双滦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该案后未能及时全部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619号民事调解书,由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庆国审 判 员  罗乐平代理审判员  贾为民二〇一五���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