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高连民与高建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连民,高建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高连民,男,汉族,平阴县。被执行人高建闻,男,汉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高连民与高建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2015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高连民与被执行人高建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连民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0元,未执行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0元。被执行人高建闻如不履行双方的执行和解协议的话,申请执行人高连民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广荣审判员 刘 超审判员 王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