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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胡瑞章与张家口市宣化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瑞章,张家口市宣化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商初字第101号原告:胡瑞章。被告:张家口市宣化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南大街43号。法定代表人:王贺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瑞章与被告张家口市宣化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胡瑞章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瑞章撤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胡瑞章承担。审判长  李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