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四川实维塑胶门窗型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实维塑胶门窗型材有限公司,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500号申请人:四川实维塑胶门窗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君,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伯,总经理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665.00元(本金234073.55元、利息860.00元、受理费2405.00元、执行费3411.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昝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