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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少民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孟某与朱某甲、朱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朱某甲,朱某乙,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少民初字第00327号原告孟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乃久、丁帅,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甲,居民。被告朱某乙,居民。被告张某,居民。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汪兴友、李大富,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朱某甲、朱某乙、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孟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超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