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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执字第0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某甲,王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01280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甲被执行人王某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横民初字第005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乙、王某某甲偿付申请人白某某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其利息(从2013年8月2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的利息利率为12‰,从2013年11月2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3000元,保全费1500元,执行费23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甲在横山县移民办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某某甲在横山县移民办工程款27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学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