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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一终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胡伟与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胡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终字第3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德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洪军,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伟。委托代理人:王嗣江,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兆军审 判 员  李政远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蓝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