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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薛君文与邹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君文,邹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066号原告薛君文,男,汉族,1971年6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邹金山,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君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54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367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华人民陪审员 高    兰人民陪审员 侯  媛  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赖云清(代)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