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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1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祥俊与何建国、唐泽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祥俊,何建国,唐泽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090-1号申请执行人王祥俊,男,生于1955年8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何建国,男,生于1971年12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唐泽均,女,生于1977年12月6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2239号王祥俊与何建国、唐泽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建国在仁寿县文林镇城东社区土地权利证书号为(2012)字第7706号,面积为1180.5平方米的土地一宗,待处置。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2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阳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