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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诉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乔二来与吴春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二来,吴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诉保字第00170号申请人乔二来,居民。被申请人吴春花,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乔二来诉被申请人吴春花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春花在沭阳县农村商业银行新区支行,账号为62×××96上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春花在沭阳县农村商业银行新区支行,账号为62×××96上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润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姬永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