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一终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霍邱县鑫尚鞋业有限公司与易善阔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邱县鑫尚鞋业有限公司,易善阔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一终字第008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霍邱县鑫尚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法定代表人:傅长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佳,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昆,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善阔。委托代理人:郭华春,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霍邱县鑫尚鞋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霍民一初字第0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霍邱县鑫尚鞋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霍邱县鑫尚鞋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邱县鑫尚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霍邱县鑫尚鞋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童竹平审判员 赵应军审判员 孙如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