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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2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金有与赵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法律文书拟稿签发:核稿:拟稿:窦颖东存卷4份,共印10份主送:各方当事人备考: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798号原告:黄金有。被告:赵杭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有诉被告赵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有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金有负担。审 判 员 窦颖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