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2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金有与赵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法律文书拟稿签发:核稿:拟稿:窦颖东存卷4份,共印10份主送:各方当事人备考: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798号原告:黄金有。被告:赵杭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有诉被告赵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有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金有负担。审 判 员 窦颖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