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川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袁东文与李建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川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袁东文,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执行人李建星,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东文与被执行人李建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当日立案,确定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袁东文于2015年10月26日以与被执行人李建星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准予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牛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