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仙刑初字第60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住福建省仙游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1月31日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5)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1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到仙游县鲤城街道“天下无双城KTV”门前停车位,将游某的一部心芯牌电动车盗走。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80元。2、2015年1月6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到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喜羊羊火锅店门前,将陈某的一部小刀牌电动车盗走。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04元。3、2015年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仙游县公路局对面的都市丽人店门口,将林某的一部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60元。4、2015年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仙游县鲤城街道华盛大酒店前停车位处,将黄某乙的一部绿源牌电动车盗走。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88元。5、2015年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仙游县鲤城街道华盛大酒店前广场,将黄某甲的一部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80元。案发后,警方追回上述雅迪牌电动车一部发还被害人黄某甲。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还有以下量刑情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0年1月31日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5月1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指认现场照片,书证扣押、发还清单、临时行驶证、产品合格证、收据、售后单、本院(2009)仙刑初字第58号、(2012)仙刑初字第640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游某、陈某、林某、黄某乙、黄某甲的陈述,视听资料现场视频截图,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仙价(鉴)字(2015)042号关于伍部电动车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43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曾因故意犯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系多次盗窃,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甲应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赔给被害人:游某甲人民币二千八百八十元、陈某甲人民币二千九百零四元、林某甲人民币三千零六十元、黄某甲人民币二千九百八十八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国忠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人民陪审员 王国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