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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水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仁青与被执行人兰木尔甲、何斯基、三郎达尔基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青,兰木尔甲,何斯基,三郎达尔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水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仁青,男,藏族。被执行人:兰木尔甲,男,藏族。被执行人:何斯基,男,藏族。被执行人:三郎达尔基(曾用名:王青),男,藏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黑水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仁青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兰木尔甲、何斯基、三郎达尔基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三郎达尔基开设有信用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三郎达尔基的信用社账户,冻结金额:69427.50元(大写陆万玖仟肆佰贰拾柒圆伍角),冻结期限为:2015年10月26日—2016年4月25日,冻结期间账户只进不出,直至冻结金额足额为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忠审判员 陈龙军审判员 刘 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世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