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杨丕兰与杨兴旺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丕兰,杨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杨丕兰,女,汉族,现年62岁。被执行人杨兴旺,男,汉族,现年38岁。杨丕兰与杨兴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丕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祥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2015)大中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杨兴旺拆除其修建在杨丕兰户南墙外皮往南0.6米范围内的建筑物,恢复滴水位置原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兴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采取强制拆除。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中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丛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