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鹏飞与被告运城市智麟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飞,运城市智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610号原告:陈鹏飞,男,199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北景乡石家庄村第十六居民组。被告:运城市智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经济开发区十五区机场路以北。法定代表人宁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鹏飞诉被告运城市智麟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鹏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靳文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