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钟红霞诉泉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红霞,泉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泉行初字第84号原告钟红霞,女,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泉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康涛,市长。委托代理人吕少蓉、黎三保,泉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红霞诉被告泉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钟红霞以争议事项已通过案外协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红霞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钟红霞负担。审 判 长 夏惠英审 判 员 杨钊胜人民陪审员 邱有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淑婷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