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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5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红涛与被告李岩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涛,李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5999号原告刘红涛,女,汉族,1976年1月6日生。被告李岩,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涛与被告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李岩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李岩住所地溧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李岩户籍在南京市鼓楼区二板桥X号X单元X室,自2007年起,其在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团山路7号南京迈斯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并一直居住在公司宿舍。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李岩自2007年起,因工作原因长期居住在南京市溧水区,故本案应由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岩向本院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赵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