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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刑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刑初字第0037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68年11月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曾因犯拐卖妇女罪于1994年5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6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在逃,同年6月2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凤台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5)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伙同赵云中(已判刑)到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毛集第二人民医院,将朱克月停放在医院车棚内的一辆红色“速派奇”电瓶车盗走。2、2013年2月25日夜,被告人刘某伙同赵云中到凤台县新集镇新集医院,翻窗进入医院收费室,盗走两台“联想”牌台式电脑、一台“康佳”牌电视机。3、2013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伙同赵云中到颍上县江店孜镇江店中心医院,盗走两台“联想启天”牌台式电脑。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物品价值6750元。4、2013年7月10日夜,被告人刘某伙同赵云中将程晋飞停放在淮南市八公山区孔集乡孔集北村45号楼楼下的一辆三轮电瓶车盗走。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失主朱克月、陈晋飞的陈述;2、证人段某、王某、陈某、江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4、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6、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予以判处。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1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伙同赵云中(已判刑)到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毛集第二人民医院,将朱克月停放在医院车棚内的一辆红色“速派奇”电瓶车盗走。2、2013年2月25日夜,被告人刘某伙同赵云中到凤台县新集镇新集医院,翻窗进入医院收费室,盗走两台“联想”牌台式电脑、一台“康佳”牌电视机。3、2013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伙同赵云中到颍上县江店孜镇江店中心医院,盗走两台“联想启天”牌台式电脑。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物品价值6750元。4、2013年7月10日夜,被告人刘某伙同赵云中将程晋飞停放在淮南市八公山区孔集乡孔集北村45号楼楼下的一辆三轮电瓶车盗走。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曾因犯拐卖妇女罪于1994年5月18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赵云中的供述,失主朱克月、陈晋飞的陈述,证人段某、王某、陈某、江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凤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凤台县人民法院(1994)凤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刑初字第00286号刑事判决书,颍上县公安局中山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刘某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盗物品依法予以追缴后,返还给失主及被盗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李晓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海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