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朝金与黄澍新,信盈集团有限公司,苏永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金,黄澍新,信盈集团有限公司,苏永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427号原告张朝金,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周翼娜,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闻泳,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澍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信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中三路交汇处安联大厦29A01。法定代表人黄澍新。被告苏永昭,1968年1月14日,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金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