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视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影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视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影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1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视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影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良。上诉人深圳市视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影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9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现上诉人依据双方2014年2月17日签订的《供货合同》提起诉讼,双方虽对合同履行的具体内容有所变更,但并无证据显示双方对约定管辖条款有过变更,故该约定管辖条款仍然有效。该合同第七条约定:“解决协议纠纷方式: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佛山市影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故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