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0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陶明和与战祥琨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战祥琨,陶明和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民终字第016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战祥琨。委托代理人林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明和。委托代理人孙永亮,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仁智。上诉人战祥琨因与被上诉人陶明和相邻防免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5)仪民初字第0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陶明和在一审中诉称,2014年7月,陶明和购买了仪征市奥龙湾2幢701室。2015年4月,陶明和发现801室战祥琨在其南北飘窗上各安放了一台空调。此事经物业管理公司多次调解未果。现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战祥琨立即拆除安装在701室南、北飘窗平台上的两台空调;2、请求判令战祥琨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一切其他费用。战祥琨在一审中辩称,我方认可在讼争南北飘窗平台上各自安装了一台空调,但陶明和不能证实飘窗是其家的,我不同意拆除我家的两台空调。故请求驳回陶明和的诉讼请求。原审查明,仪征市奥龙湾嘉园2幢1单元共有8层楼房,每层楼房南北各有一个飘窗。陶明和系仪征市奥龙湾嘉园2幢1单元701室所有权人,战祥琨系仪征市奥龙湾嘉园2幢1单元801室所有权人。战祥琨与陶明和系楼上下邻居关系。2015年4月,战祥琨在701室南、北飘窗平台上各自安装了一台空调,致陶明和无法安装空调,双方发生纠纷,此事经奥龙湾嘉园物业管理公司多次调解未果。原审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经现场查看,奥龙湾嘉园2幢1单元共有8层,每层南北各有一个飘窗。本案中,战祥琨在701室南、北飘窗平台上各自安装了一台空调,致使陶明和无法安装空调,陶明和要求判令战祥琨拆除上述二台空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战祥琨辩称陶明和不能证明701室南、北飘窗为其所有,对此,原审认为,陶明和购买了仪征市奥龙湾嘉园2幢1单元701室,其对房屋飘窗享有使用的权利。业主安装空调前应到物业公司进行咨询或与邻居协商安装空调的位置,奥龙湾嘉园物业管理公司也要求业主在各自飘窗上安装空调,并且在安装空调前要向物业公司申请。战祥琨当庭认可其未向物业公司咨询、申请,也未与陶明和协商,就擅自在701室南、北飘窗平台上各自安装了一台空调。经实地查看,战祥琨可以在自己801室南、北飘窗上安装空调,即使战祥琨不愿在自己飘窗上安装空调,物业公司也同意战祥琨在其房屋外墙墙体上搭建支架后安装空调。故对战祥琨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战祥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仪征市奥龙湾嘉园2幢1单元701室南、北飘窗平台上的两台空调。二、驳回陶明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战祥琨负担。判决后,战祥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仅凭购房发票、照片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陈述就认定陶明和对飘窗享有使用权不当。实际应是业主逐层下放安置空调,而不应在自家飘窗上安装。战祥琨在安装空调前,察看了小区安装空调的情况,并查看了业主手册中安装空调的注意事项之后才进行安装,由于我安装空调符合规范,所以就未到物业公司申报空调安装事宜。二、一审审理程序不合法。1、2015年7月14日通知我到庭,实际未开庭就结束;2、2015年7月22日,第二次开庭,仅开庭十几分钟,未给我申辩的权利便结束。综上,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陶明和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陶明和要求战祥琨拆除其所安装空调的诉请是否应予支持?本院认为:陶明和要求战祥琨拆除其所安装空调的诉请应予支持。理由:首先,业主对于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使用、共同管理的权利。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根据该条规定,飘窗外顶应属于共有部分。因共有人对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共有部分享有优先使用权,故本案陶明和户的飘窗外顶虽属共有部分,但陶明和户对其飘窗外顶享有优先使用权。再次,奥龙湾嘉园物业管理公司有对小区公共部位管理的权利及义务,其也要求业主在各自飘窗上安装空调,并且在安装空调前要向物业公司申请。综上,战祥琨户在陶明和户飘窗上安装空调,致陶明和户无法安装空调,其行为对陶明和户构成妨碍,故陶明和要求战祥琨拆除其所安装空调的诉请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战祥琨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战祥琨负担。(已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明霞审 判 员 蒋金生代理审判员 刘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灵林附本判决书所依照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