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万素玉与被告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素玉,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577号原告万素玉,女。被告吴华,男。原告万素玉与被告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元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素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素玉诉称,2004年4月13日被告吴华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总是拖延,没有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吴华归还原告万素玉借款人民币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吴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13日,被告吴华向原告万素玉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如下:今借到助剂化工厂万素玉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因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2015年9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是借贷关系,且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被告之间虽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吴华偿还借款,被告吴华在收到应诉通知后并未提出异议,应承担返还所欠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吴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万素玉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吴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刘元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