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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执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卢田虎与李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城执字第1262号申请执行人卢田虎。被执行人李红军。申请执行人卢田虎与被执行人李红军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宿中民终字第2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红军所有的位于黄河上院6幢1-07号商铺一间。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3403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民终字第2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谈伟生执行员  李 光执行员  王建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芹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