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瑞生与邹庆义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208号申请人李瑞生,男,汉族,职工,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邹庆义,男,汉族,**办公室驾驶员。申请人称:经王留锋介绍,邹庆义担保,2013年12月31日,申请人借给被申请人邹庆义同学孟凡英现金10万元,利息为月息二分,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向被申请人邹庆义及孟凡英催要,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予偿还。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邹庆义在中国工商银行东明支行的账户1609***的存款3万元、账户160900***的存款3万元、账户1609000***的存款3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东明支行的账户6236***的存款3万元、账户6227***的存款3万元。并提供王海霞所有的鲁RSE3**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瑞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邹庆义在中国工商银行东明支行的账户1609***的存款3万元一年、账户160900***的存款3万元一年、账户1609000***的存款3万元一年。冻结被申请人邹庆义在中国建设银行东明支行的账户6236***的存款3万元一年、账户6227***的存款3万元一年。查封王海霞所有的鲁RSE3**号小型轿车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