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4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4101号原告刘某某,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牛复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