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3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杨某某诉被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涿民初字第3398号原告马某某,住涿州市。原告杨某某,住涿州市。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保平,涿州市桃园办事处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甲,住涿州市。被告马某乙,住涿州市。被告马某丁,住涿州市。原告马某某、杨某某诉被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锁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保平,被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杨某某诉称,原告是三被告的父母,现二人年事已高,平常都是靠种地勉强维持生活,2014年至2015年原告分别住了两次院,去除报销的部分三被告每人应承担4046元,被告马进有、马进刚出了此笔住院费用。而被告马某甲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二原告身体不好随时有住院的可能,因此请求判令马进学给付原告住院费4046元,今后的住院费由三被告均摊,住院时由三被告轮流看护,三被告每月每人给付二原告生活费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某甲辩称,原告的医药费我已经出了4000元,给了我父亲了。引起此事都是因为老人所引起。老人的地如果分开我该怎么养就怎么养。被告马某乙辩称,赡养老人是我们的义务,我已经尽了赡养义务,老人共三次住过院了,第一次我大哥出了,第二次、第三次老大没有出,我与我弟弟出了第二、三次的钱。被告马某丁辩称,我同意马进有的意见。经审理查明,三被告系二原告之子。2015年9月21日,二原告因赡养问题起诉来院,要求三被告尽赡养义务。另查,原告杨某某因患肺病于2014年和2015年在涿州市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4126.14元,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13100.12元。上述费用均由第二、三被告垫付。第一被告对上述费用不予认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涿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补偿审核表两张、涿州市刁窝乡小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张及双方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三被告对原告杨某某看病费用应予承担。原告所主张的费用实际具体数额为24126.14元-13100.12元=11026.02元,三被告各承担3675.34元,庭审中,被告马某乙、马某丁认可原告所花的医药费由二人先行垫付,且原告认可。原告要求被告马进学承担医疗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以后住院费用由三被告平均负担,住院时由三被告轮流看护。原告要求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给二原告生活费200元,根据河北省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每年8248元标准,每人每月生活消费支出为678元,二原告每月共计1356元。现二原告主张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200元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该费用自2015年11月1日起支付。被告马某甲辩称,其已支付两次的医药费,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其要求将老人的地分开,就该怎么赡养老人,就怎么赡养老人,其辩解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某某医药费3675.34元。二、自2015年11月1日起被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丁每人每月支付给二原告生活费200元。三、二原告今后住院费用由三被告平均负担,住院时由三被告轮流看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锁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洪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