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林宇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林宇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57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35至38整层。负责人王业,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先勇,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宇雄,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73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实际收取583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学兵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倩倩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