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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执字第005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喻东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东山,赵永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执字第00562-1号申请执行人喻东山。被执行人赵永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赵永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永松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永松在湖北鄂东印务有限公司享有2%的股权、银行存款及其它收入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永松在鄂东印务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二、冻结被执行人赵永松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款项8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裴 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