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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执字第1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辛桂香与鲍绪义、王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桂香,鲍绪义,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执��第1346-1号申请执行人:辛桂香,住肥城市。被执行人:鲍绪义,住肥城市。被执行人:王民,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桂香与被执行人鲍绪义、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肥城市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3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传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