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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与姜明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姜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被执行人:姜明清,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姜明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姜明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一礼审判员  黄德光审判员  孙德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春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