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郝建军与甘肃定西市通远旅行社、定西市旅游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建军,男,1970年8月1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定西市通远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王永忠(已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西市旅游局。法定代表人陆文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建馗,甘肃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郝建军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定西市通远旅行社、定西市旅游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二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处理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定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二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831元,退还上诉人郝建军。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张亚玲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雯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