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山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陈代华与汪宗华、竹山县康发石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代华,汪宗华,竹山县康发石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陈代华,职工。被执行人:汪宗华,私营业主。被执行人:竹山县康发石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宝丰白沙河村1组。法定代表人:汪宗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代华与被执行人汪宗华、竹山县康发石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215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汪宗华、竹山县康发石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进行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竹山县康发石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机械设备已被另案扣押,被执行人汪宗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代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汪宗华、竹山县康发石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金俭审 判 员 易淑明代理审判员 熊俊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