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3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647号原告: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7号。法定代表人:刘红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辉,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14小区(光华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善富。本院受理原告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根据专属管辖规定,由天津市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原告就购销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中所涉及的标的物为整流变压器,交货地点为“泉州市惠安县东园镇北车(泉州)铁路施工现场”。被告主张买卖合同所涉项目为铁路建设施工项目,属“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应为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买卖合同交货地点虽为铁路施工现场,但并非属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案件,因而并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在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乙方营业执照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费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