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商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宁夏斯洛工贸有限公司与宁夏宝塔联合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灵民商初字第353号原告宁夏斯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张巨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辉,男,汉族,1982年9月27日出生,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宁夏宝塔联合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临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振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克礼,该公司职工。原告宁夏斯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洛工贸)诉被告宁夏宝塔联合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联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海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斯洛工贸的委托代理人鲁辉、被告宝塔联化的委托代理人黄克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斯洛工贸诉称,2014年8月30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1份,约定原告将10000吨沫煤以每吨420元的单价出售给被告,先付款后供货,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供应了末煤,被告出具过磅单以证明煤的吨数。截止2015年1月原告共供煤价值2140734.57元,但被告仅付款1767867.4元,下剩372867.17元至今未支付,现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煤款372867.17元、逾期利息26100元,合计398967.17元;2.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实其主张,原告斯洛工贸向法庭提交了买卖合同1份、结算单7份,证明双方签订合同以及供应货物价值2140734.57元的事实。原告斯洛工贸提交的证据,被告宝塔联化质证后无异议。被告宝塔联化辩称,���原告起诉的金额予以认可,但不承担利息。被告宝塔联化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斯洛工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先款后货,以及原告供应了价值2140734.57元的沫煤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原告斯洛工贸与被告宝塔联化签订买卖合同1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沫煤10000吨,每吨420元,具体数量根据需方实际用量而定,合同期限2014年8月30日至2015年8月31日,货款预付。截止2015年4月26日,原告共向被告供应沫煤价值2140734.57元,截止2014年11月被告累计付款1767867.4元,至今尚有372867.17元煤款未支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货物数量根据需方实际用量而定,也约定了合同履行期限,现履行期限届满,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供应了货物���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372867.17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2015年1月1日至10月的逾期利息,本院依法支持16530.44元(372867.17元х5.60%÷12个月х9.5个月),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被告不支付利息的意见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夏宝塔联合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斯洛工贸有限公司煤款372867.17元、逾期利息16530.44元,二项合计389397.61元。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4元,减半收取3642元,由被告宁夏宝塔联合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星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