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褚国栋与李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国栋,李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185号原告:褚国栋。被告:李壮。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国栋诉被告李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褚国栋因双方自行和解,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褚国栋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丽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