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思涛、赵日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56号原告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冠别墅区二区8号楼。法定代表人郝耀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英伟,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生,山东望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思涛。被告赵日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思涛、赵日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淑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戚峰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