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朝天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合作合作联社与姜文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文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朝天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姜文惠,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25日,广元市朝天区人,大专文化,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4)朝天民初字第6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姜文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文惠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文惠的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发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