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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钱文建与泰兴市世友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兴市世友服饰有限公司,钱文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世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广陵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明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文建,委托代理人井建国,泰兴市广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泰兴市世友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友公司)与被上诉人钱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泰曲民初字第031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世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钱文建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2年2月4日,世友公司向我借款8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利息为1分。2013年2月9日,世友公司偿还本金50000元及80000元的到期利息,尚欠本金30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世友公司偿还借款30000元、自2013年2月9日至2015年2月9日的利息8400元,合计38400元。钱文建提供2012年2月4日世友公司出具的借条一份。世友公司一审答辩称:我公司由四个自然人投资组建,股东分别为钱开荣、高明生、钱某、唐礼葱。开业不到一年,钱开荣就把厂卖掉,并对债务进行处理。从账面看,将债务全部偿还完毕后还余1200多元及10000元的衣服。对所欠钱文建的款项,因钱开荣同村人钱军欠我公司25000元,由钱开荣负责要回用于偿还钱文建。对这起债务的处理,董事会有开会记录。后来钱军对钱开荣说,这个25000元暂时借给他用,钱开荣答应了。2013年2月9日,钱开荣向钱文建出具了借条,因该借条系钱开荣个人向钱文建出具的,故钱文建主张的款项与我公司无关。请求驳回钱文建的诉讼请求。世友公司提供下列证据:1、钱开荣于2013年2月9日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一份;2、申请证人钱某出庭作证。证人钱某证言的主要内容为:世友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结束之前开了董事会,并作了记录,结账后账面余额1200多元。截止2012年上半年,世友公司尚欠钱文建30000元,董事会开会时决定向无锡孟刚要回的7000多元用于偿还钱文建,钱军欠世友公司25000元,由钱开荣负责要回也用于偿还给钱文建,后钱开荣答应将25000元给钱军用。通过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举证,原审确认下列事实:2011年5月,世友公司向钱文建借款80000元。2012年2月4日双方就上述借款结算了利息,世友公司于当日向钱文建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今借到钱文建现金计人民(币)捌万元正(整)月息1分”。后世友公司偿还钱文建本金50000元及本金80000元的相应利息,尚欠钱文建本金30000元。2013年2月9日,钱开荣向钱文建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钱文建人民币叁万元正(整)”。庭审中,钱文建陈述:钱开荣于2013年2月9日出具的借条原件在我身边,我接受该借条是为了证明世友公司欠我30000元,因为钱开荣是公司股东。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世友公司向钱文建借款,后仅偿还了一部分款项,尚欠钱文建3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世友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现钱文建起诉要求世友公司偿还30000元,依法应予支持。关于钱文建主张的利息8400元,因世友公司向钱文建借款时约定了月息1%,该约定不超过法律规定,予以认定,按该利率标准计算,本金30000元自2013年2月9日至2015年2月9日的利息为7200元,对钱文建超出7200元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至于世友公司认为钱文建主张的款项应由钱开荣偿还的辩称理由,因世友公司内部对债务如何清偿的约定对钱文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对世友公司该辩称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世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钱文建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7200元,合计37200元;二、驳回钱文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钱文建负担20元,世友公司负担360元。上诉人世友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2012年2月4日上诉人出具8万元借条给钱文建,借条上盖了上诉人公章,四个股东都签了字。这笔借款已结清,一审证人钱某(上诉人股东之一)已将借、还款经过陈述的很清楚,故不存在上诉人还欠钱文建3万元。至于为何借条还在钱文建身边,是因为上诉人内部四个股东分期承包,第一期是钱开荣承包,还清借款上诉人是清楚的,同时也有股东会议记录,至于钱开荣为何将原始借条存放在钱文建手中,应该是另有目的。2、钱开荣向钱文建出具的3万元借条,其他三个股东不清楚,应当是钱开荣的个人所为,与上诉人无关。3、钱文建一直未向上诉人讨要过3万元借款,直至钱文建起诉到法院上诉人才知道。综上,一审判决不采纳上诉人的理由及证人证言,错误裁判,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钱文建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在一审中均已陈述,其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未予采信。上诉人内部对债务的处理没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所以债权人钱文建只能向当时的债务人追偿。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世友公司向钱文建借款8万元,后仅偿付了部分借款,余款3万元及相应利息未偿付的事实,有钱文建持有的上诉人出具的借条及双方当事人、证人的陈述为证,应予认定。世友公司依法应偿付钱文建3万元及利息7200元(自2013年2月9日至2015年2月9日按月息1%计算)。上诉人一审认为讼争借款3万元应由钱开荣偿还,二审中又认为此笔借款已结清,不存在上诉人还欠钱文建3万元。上诉人的陈述前后不一,明显自相矛盾。从上诉人及证人钱某的相关陈述来看,所谓的还款或结账,仅仅是指上诉人内部会议约定,由上诉人股东钱开荣负责收回相关公司债权来偿付此笔借款。因该约定并未得到钱文建的认可,故上诉人内部对债务如何清偿的约定,对钱文建不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亦无证据证明钱开荣已按此内部约定向钱文建偿付了3万元及利息,且上诉人出具的借条现仍为钱文建持有,故对上诉人认为借款已结清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至于钱开荣向钱文建出具的3万元借条,从双方陈述来看,该借条中的3万元与讼争借条中余欠款3万元系同一笔款项,一审中钱文建对其接受钱开荣借条已进行了合理解释,且钱开荣出具借条时上诉人并未收回其向钱文建出具的借条,故钱开荣向钱文建出具借条的行为并不能免除上诉人的还款责任,但钱文建不能因持有两份借条而重复受偿。综上,上诉人泰兴市世友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60元,由上诉人泰兴市世友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 云审 判 员  刘春生代理审判员  郑本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