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执字第00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殿成、荣春娥与尚海波、尚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莫执字第00225-1号申请人王殿成,男,60岁,汉族,职工,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申请人荣春娥,女,58岁,汉族,职工。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尚海波,男,49岁,汉族,个体,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尚志,男,29岁,汉族,个体,住莫旗。2015年5月5日本院受理了王殿成、荣春娥申请执行尚海波、尚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接到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存款扣划至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莫执字第00225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李冬学审判员 金 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