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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哈巴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段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巴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哈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哈巴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女,汉族,1972年5月22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执行取保候审至今。哈巴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哈巴河县检公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巴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初,周某某欲将其承包的红墩乡夏勒根哈木斯村的土地(实为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康格村所有)进行退耕还林,但按规定,退耕还林的土地必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周某某既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又非该村村民,周某某便以该村村民张某某名义在该村村委会出具证明,找到时任红墩乡农经站站长的被告人段某,段某既未实地进行核查,也未核实土地性质及归属,直接依据村委会证明安排工作人员胡某某为其办理了128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周某某由此对其中102亩土地进行退耕还林,领取了退耕还林补助135660元、克孜加水库淹没区林木补偿费用131445元。同时,造成国家赔偿在该块土地上拥有草原使用权证的切尔克齐乡康格村牧民哈某某草场占用损失70380元,合计造成国家损失33748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阿勒泰市红墩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职责任务和人员编制方案、关于段某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批转市勘界办公室《关于我市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送审报告》的通知、阿勒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红墩镇夏勒根哈木斯村村民张某某和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批复、草原使用证、退耕还林苗木款兑现、粮食供应卡、粮食补助发放表、生活补助发放表、一卡通农牧民基础信息、账户交易明细、林木补偿协议、收条、牧民草场补偿明细表、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存根等;2、证人证言:证人哈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谭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草原等级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在任阿勒泰市红墩乡农经站站长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认真审查相关证明真实性、核实土地归属及性质,违规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337485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贺承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