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田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X,马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田 X 诉 被 告 马 X X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前民初字第2682号原告:田X,女,现住前郭县.被告:马XX,男,现下落不明.原告田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X经本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田X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无存款。2004年被告与原告发生争执后,被告趁原告外出打工,将家中财物和原、被告结婚证带上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打听无果。现被告已下落不明至今,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马XX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田X于2004年10月12日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马XX离婚,经(2004)宁民一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田X与被告马XX离婚。被告马XX于2005年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2004)宁民一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书;2、前郭县吉拉吐乡七家子屯村民委员会证明信及原告陈述。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原、被告婚后住所地村民委员会证实被告下落不明距今已满三年,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田X与被告马XX离婚。二、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顺利审判员 单灵光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金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