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执字第17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丹、王威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王丹,王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1779-1号(2015)金牛执字第1780-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云。被执行人王丹。被执行人王威。申请执行人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6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分别为136135.34元及利息、18519元及利息,执行费分别为1942元、178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丹、王威其他合同纠纷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涂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